引言:根据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对我省的原《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经省发改委有关部门研究采纳进行调整,现公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4月 30 日。
说明:
1.拖车、吊车、平板车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 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 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 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 拖车救援时计收。
3.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 30%。
4.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 50%计收。
5.换轮胎按每个 50 元(每车 150 元)计收;解刹车按每轴 50 元(每车 150 元) 计收。
6.需要铲车或叉车装卸货物的,均按基价 300 元/车·次、货物装卸费 40 元/吨(不 足 1 吨按 1 吨计)计收。人工装卸货物的按 80 元/吨(不足 1 吨按 1 吨计)计收。 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 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 费的 50%计收。
7.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 60%计收;吊车按收费 标准的 50%计收。
8.被救援车辆(货物)的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空车不得超过 30 元/ 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不超过 35 元/车·天,单独货物不超过 2 元/吨·天。
9.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清 障救援机构协商确定,存在争议的,通过价格评估、调解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