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调整的对象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这类标准规定了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应达到的各类技术指标和要求,是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硬承诺,应当公开并接受市场监督。因此,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公开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一)自我声明公开的目的。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放开搞活企业,保障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有利于消除消费者(用户)与企业之间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用户)知情权,引导消费者(用户)理性消费。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有利于社会监督,能够充分调动消费者(用户)、行业组织、技术机构等的积极性,促进形成全社会质量共治机制,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实现“优标优质优价”,推动市场秩序健康稳定发展。
(二)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如果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执行的标准是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企业除了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还应当公开企业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功能指标是指描述产品、服务功效,如空调具有调节空气温度的功能。性能指标是指产品、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功能的程度,如空调的制冷量、耗电量。以空调为例,“制冷类型:冷暖”为空调的功能指标,提示此款空调具有制暖和制冷两项功能;“制冷量(W)3500、制冷功率(W)1110、制热量(W)4500、制热功率(W)1500,电辅加热功率(W)1000”为产品的性能指标,提示此款空调的制冷量和耗电量等。公开标准指标的类别和内容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自主确定,企业可以不公开生产工艺、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企业应对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国家建立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在国家统一的平台开展自我声明公开。截至2017年12月20日,已经有超过十三万家企业的五十余万项标准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企业已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明示其执行的标准的,视为已履行自我声明公开义务。企业应在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公开销售之前,将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信息公开。企业已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仍鼓励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四)自我声明公开的效力。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不符合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为宣传推广团体标准,促进团体标准实施,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对团体标准的监督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